(2015)秦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被告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