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一终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大连天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无职业。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张某负担。退还上诉人张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