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大连天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无职业。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张某负担。退还上诉人张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