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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夏记滔与从化市鳌头镇五丰村里鱼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记滔,从化市民委员会,从化市里鱼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记滔,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化市民委员会,住所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村长。委托代理人:吴社金,副主任。原审第三人:从化市里鱼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钟子烟,社长。上诉人夏记滔因与被上诉人从化市鳌头镇五丰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从化市鳌头镇五丰村里鱼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遗漏追加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宪琼黄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