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