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炎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戴李淇、戴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李淇,戴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戴李淇,女,200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江艳,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戴烨,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戴李淇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烨已向申请执行人戴李淇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戴李淇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