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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戴李淇、戴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李淇,戴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戴李淇,女,200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江艳,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戴烨,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戴李淇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烨已向申请执行人戴李淇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戴李淇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