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2-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540-X。法定代表人曾朝正,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慧,女,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晓瑜,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与被告张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