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帆与刘凤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刘凤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张帆,女。委托代理人王东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清,女。委托代理人黄云中,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帆与被告刘凤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刘凤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里X号为由,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查,刘凤清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X号。本案中,刘凤清提交北京市丰台区苗圃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里X号。张帆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据此,自2012年至张帆起诉本案时,刘凤清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里X号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里X号为刘凤清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刘凤清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