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孟田、徐世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孟田,徐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万兴花园C区C组团,组织机构代码:59046732-0。法定代表人钟国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孟田。被执行人徐世秀。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孟田、徐世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49.5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孟田、徐世秀主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