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二坊。被告贺某,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二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