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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红华与鲍惠玲、戴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华,鲍惠玲,戴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华。被执行人鲍惠玲。被执行人戴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华与被执行人鲍惠玲、戴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由(2014)金义执民字第5181号案件处置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