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8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责人:周金国。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能。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经通知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表示已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蔡祖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