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力富与何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富,何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力富。被告何思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富诉被告何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力富于2015年1月22日以与被告何思才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力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富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刘力富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雪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