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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二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洪炎、李线及张俊浩、张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洪炎,李线,张俊浩,张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杨增恒,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增乾,鲁山县库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留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炎,又名王宏岩,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线,女,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蔺景伦,男,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原审被告张俊浩,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审被告张钰颖,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蔺景伦,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洪炎、李线及原审被告张俊浩、张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11月25日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