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许晓军与方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军,方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许晓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绩溪县人,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承,男,汉族,绩溪县人,宣城市电局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审理原告许晓军诉被告方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晓军于2015年元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理由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许晓军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