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钟国林与江全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林,江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钟国林。被执行人江全林。申请执行人钟国林依据本院(2009)晋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全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93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09)晋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