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牟林辉、朱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牟林辉,朱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蔡其根,行长。被执行人牟林辉。被执行人朱艳会。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牟林辉、朱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