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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孙全梅与李明红、吴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梅,李明红,吴进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孙全梅,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明红,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进法,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梅与被告李明红、吴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全梅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红、吴进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全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孙全梅负担。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