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蔡某某,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骆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