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佳与被执行人金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金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河南西街****号*栋。身份证号:2224041981********。被执行人:金泰山,男,1979年4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新安路****号*栋。身份证号:2224041979********。申请执行人李佳与被执行人金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7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金泰山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