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义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浩然。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张义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甜井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