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俊清与胡守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清,胡守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郑俊清,男,汉族。被告胡守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清与被告胡守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清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