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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俊清与胡守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清,胡守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郑俊清,男,汉族。被告胡守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清与被告胡守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清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