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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