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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波与李华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李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陈波,女。被执行人李华萍,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