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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叶天平与姚红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天平,姚红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叶天平。被告:姚红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天平与被告姚红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王文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天平撤回对被告姚红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天平承担,剩余50元本院退还原告叶天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