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与被告许益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许益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被告许益源。原告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与被告许益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诉称,被告许益源与古阳镇企业办于2003年元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元月1日-2005年12月30日止。古2005年12月30日期满。古阳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6月5日下文免去其厂长职务。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非法与张林波签订了一份二十年的租赁协议。被告妻子签协议当日取走现金10万元整,同张林波合同中场内建筑物和附着物双方同意折价20万元,一次性补偿到位(待查),并偷盖早以作废的福利厂公章。为维护福利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益源与张林波签订的原福利厂预制场租赁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归古阳镇全镇农民集体所有。因福利厂已停业多年,2000年5月15日,古阳镇政府以政发(2009)09号文件决定,撤销该企业,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由于福利厂在注销前未进行清算,现古丈县人民政府已成立清算领导小组,已启动对古丈县福利总厂的资产进行清算,作为原告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的相关权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古丈县民政福利总厂职工57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元渊助理审判员 杨国燕人民陪审员 石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