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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1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20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1,曾用名:杨×2,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原系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国际部网站编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金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小平,被告人杨×1之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及其辩护人刘金华、杨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1于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接受田某(男,北京市人,另案处理)委托,利用自己在中国经济网国际经济频道发布和删除信息的职务便利,多次在该网站违规发布、删除信息,并收受田某给付的人民币共计13570元。被告人杨×1后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被告人杨×1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杨×1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1当庭对指控予以否认,其辩护人提出:此案属于新兴的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无规章可循;该领域并无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1多次违规发布和删除信息并无事实依据;被告人杨×1所从事的删帖、发帖行为未超越其职权,未违背其职务,没有证据证明其违规,没有侵害明显的犯罪客体,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杨×1所收受的款项每次数额很小,系人情往来,并非受贿;杨×1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未给他人牟利;杨×1系初犯,无前科。综上,杨×1的行为是在网络新闻传播发展初期特定的客观环境下发生的,其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本院审理查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杨×1于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接受田×(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自己在该中心国际经济频道担任编辑的职务便利,多次为田×在该网站发布、删除信息,并因此先后收受田×给付的人民币共计13570元。被告人杨×1后被查获归案,其用于接收赃款的支付宝账户(×××)现被冻结。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为证:(一)主体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王旭东。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开办资金证明、《关于经济日报网站建设经费的批复》、《关于拨付中国经济网建设经费的批复》等书证证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于2003年成立。开办资金800万,其中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拨款400万,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拨款400万。3、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提供的杨×1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离职手续证明:杨×1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和2012年5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在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任编辑职位。2013年7月31日,杨×1向中国经济网提出辞职。2013年8月5日,中国经济网与杨×1解除合同关系。4、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杨×1于2007年6月至2007年10月、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任中国经济网国际部网站编辑。岗位职责如下:1)转载指定媒体稿件。2)更新国际部负责页面。3)编辑经济日报驻外记者稿件。4)编译外电、采写原创稿件。5)制作专题。中国经济网网站编辑编发及删除稿件须遵守《中国经济网原创类稿件撰写、发布及审核流程暂行规范》、《中国经济网撤稿流程规范》。杨×1在职期间,岗位没有变化,编辑权限也没有调整。(二)事实证据5、证人田×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我在QQ群里认识了中国经济网的编辑杨×1,因为他给我的删帖、发帖的价格比较优惠,反应时间又快,其他网站的发帖删帖业务我就都不做了,只接中国经济网的发帖、删帖。杨×1的QQ号我记不清,昵称是英文字母ocean,我在QQ里备注为“中经国际”。杨×1的支付宝帐号是×××。一般我的QQ在上班的时候一直在线,赵××要发稿就会用QQ联系我,问我能不能发,我说能发,之后赵××会把发稿的链接发给我,并标明是否转载。因为我只发中国经济网的新闻,赵××找我也是发中国经济网。我收到链接后,联系杨×1,把链接地址发给他并注明是否转载,因为价格都是固定的,也不用每次谈。杨×1把新闻发到网上后,会通知我,如果是发在企业经济频道的转载文章他会把相应的链接发给我,如果是不需要转载的,他只会告诉我发好了。这时,我会把杨×1给我的链接转发给赵××,杨×1没给我链接的话,我就告诉赵××发好了。赵××会自己到百度上按照新闻的标题搜索,搜索结果会显示是否转载到网上,赵××确认之后会把钱打到我的支付宝里。有的时候赵××会十天半个月给我结一次钱,我给杨×1结账都是自己先垫钱。我跟赵××谈好发一篇帖子是60元,我给网站编辑40到50元。我就挣这个差价。删帖要给编辑1000-2000元,我在这个报价基础上加100-200元报给赵××。我之前看支付宝的交易记录我一共向杨×1支付宝账号打款8万多元,其中1万余元是我还给他的钱,其他7万余元是删帖、发帖的钱,我印象中共发帖200多篇,费用1万多元,余下6万余元是删帖费用。我都是通过×××支付宝账号向杨×1打钱。6、证人谢×(中国经济网副总编辑)的证言证明:我现在在中国经济网担任副总编辑职务,之前分管过网站的人事和网站国际部的工作。杨×12013年7月底从我单位离职,之前他是我单位国际部的职员。6月份前后,网站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杨×1有收费发稿和删稿的行为,经跟他谈话,他自己承认私自向公关公司的人员收费发稿和删帖,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定,我单位便劝其离职,今年7月31日他就离职了。我单位对于发稿和删帖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工作人员私自发稿和删帖,更不允许收费。7、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田×同被告人杨×1之间双方往来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勘验,可知田×的支付宝先后付给杨×1人民币11万余元。其中,同指控有关的记录如下:2012年1月13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280元;2012年1月20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360元;2012年2月17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760元;2012年3月16日田×支付给杨×1发帖费用300元;2012年4月1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200元;2012年4月6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50元;2012年4月20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640元;2012年4月28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240元;2012年5月7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200元;2012年5月11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000元;2012年5月15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000元;2012年5月18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440元;2012年5月23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380元;2012年6月8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230元;2012年6月19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200元;2012年7月6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70元;2012年7月23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500元;2012年7月27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200元;2012年8月13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600元;2012年10月15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320元;2013年1月28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1246元;2013年1月30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560元;2013年3月4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40元;2013年4月1日田×支付杨×1发帖费用320元。2013年4月16日田×支付杨×1删帖费用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570元。8、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对田×使用的QQ(号码:×××,昵称:“土著蚁族”)进行勘验,将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存并经田×及杨×1分别确认,二者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杨×1同田×确认删帖、发帖的详细链接、数量及商议删帖费、发帖费的详细情况。9、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提供的《原创类稿件撰写、发布及审核流程暂行规范》、《撤稿流程规范》证明:该单位关于发稿及撤稿有相关规定。10、到案经过及法律手续证明:2013年8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民警将被告人杨×1在其位于朝阳区六里屯延静西里的住所内抓获。11、相关冻结手续,证明被告人杨×1的支付宝账户(×××)已被冻结。12、被告人杨×1的户籍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13、被告人杨×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我的支付宝账号是×××.田×的支付宝账号我不清楚,但是他给我支付宝打钱的记录里,我能看到打款人田×的名字。我当时觉得“土著蚁族”可能就是田×。田×累计向我支付了多少删帖费用我没有统计过,他给我支付删帖的费用都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我的。我看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是我和田×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我都签字确认了。田×每次让我删除帖子时都会给我发一个帖子的链接,我自己首先会看看是不是能走中国经济网正常的删帖流程,有的帖子符合正常删帖的审批流程,我就给删除了。有一些帖子无法走正规删帖的审批流程,我就通过自己对该贴的评判,看看原帖是否被删除,如果删除了,我也就私自帮田×删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1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任职,其作为新闻行业的从业人员所从事的行为具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性质,可以视为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活动,属于公务,故被告人杨×1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1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改正。关于辩方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违规为他人删帖、发帖,并收取财物的事实现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对于收受财物的数额系根据依法调取之支付宝交易记录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的部分确定,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余辩护意见亦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案冻结之钱款一并依法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二、将冻结在案之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元依法没收,余款发还被告人杨×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丽英审 判 员  刘砺兵人民陪审员  张立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磊张小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