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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蔡开祥申请执行余洪平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开祥;余洪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49号 申请人蔡开祥,男,1967年8月10日生,苗族,住插甸乡,农民。 被执行人余洪平,男,1967年11月25日,汉族,住狮山镇,农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蔡开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洪平劳务合同一案,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执字第49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