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武法民执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黄秀波、吴俏婷、石振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二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黄秀波,吴俏婷,石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执字第648-2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黄秀波。被执行人:吴俏婷。被执行人:石振高。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执字第6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振高的存款人民币53000元。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石振高存款人民币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