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安全、王康等21人与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过小平,王保林,藏明成,徐长江,唐红平,赵茂全,周超,谢平,侯策兵,刘汉彬,王连美,赵维立,彭洪斌,王康,刘安全,樊连成,王大志,周凤兰,邓明元,王龙,王娟,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确字第16号申请人:过小平,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申请人:王保林,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藏明成,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徐长江,男,汊族,1989年12月2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唐红平,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赵茂全,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周超,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谢平,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侯策兵,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刘汉彬,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王连美,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申请人:赵维立,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申请人:彭洪斌,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申请人:王康,男,汉族,1999年10月3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申请人:刘安全,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樊连成,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王大志,男,汉族,1973年5月6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周凤兰,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邓明元,男,汉族,1971年9月8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王龙,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87年4月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和谐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吕君喜,系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过小平等21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前给付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工资90000.00元;2、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给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0419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