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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苏银定与郑州水刺公司、郅公林、张治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定,郑州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郅公林,张治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苏银定,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郅公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郅公林,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有,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定诉被告郑州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郅公林、张治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银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银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苏银定负担。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胡秋凤人民陪审员  张青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