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商)催字第1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商)催字第15834号申请人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路南公司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9556230-0。法定代表人陈庆喜,总经理。申请人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10300052-2090674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农营业部(城关支行)票面号码为10300052-2090674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核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璐代理审判员 李二焕代理审判员 王珊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