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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吕某某,男,1961年12月14日生,住沁阳市西向镇。委托代理人胡小路,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某,女,1963年1月14日生,住沁阳市西向镇。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