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吕某某,男,1961年12月14日生,住沁阳市西向镇。委托代理人胡小路,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某,女,1963年1月14日生,住沁阳市西向镇。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