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与戚席曦、刘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戚席曦,刘雨,戚守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56-1号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席曦,男。被告:刘雨,女。被告:戚守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戚席曦、被告刘雨、被告戚守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保全费1970元,计4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