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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谭某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被告范某某,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