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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侯茂强与鲁套、鲁继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茂强,鲁套,鲁继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68-1号原告:侯茂强。被告:鲁套。被告:鲁继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茂强与被告鲁套、鲁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茂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8万元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满会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