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董丽杰、王江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丽杰;王江洪;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629-1号申请执行人董丽杰,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王江洪,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闵萍,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与被执行人王江洪糸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董丽杰与被执行人王江洪、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丽杰于2014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00.00元,执行费20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闵萍、王江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6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