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银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