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与漆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漆某某,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国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漆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第三人张某某,为被执行人易某某妻子。江西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与漆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漆某某、易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漆某某、易某银行存款30737元(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整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