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杰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12号罪犯李杰维。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9日作出(2003)珠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国华、李玉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34869.10元。被告人李杰维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06年7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李杰维曾于2008年10月、2011年5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李杰维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杰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2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国华、李玉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34869.1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