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