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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23-1号原告陈志强。被告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梁勇名下价值人民币11754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华宏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0号瑞士花园银湖苑14栋1层14SP15号商铺为原告陈志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陈华宏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0号瑞士花园银湖苑14栋1层14SP15号商铺。2、查封被告梁勇名下价值人民币11754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