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苏某,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女,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李守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