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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苏某,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女,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李守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