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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与扬帆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张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玉林,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博公司)。住所地:乌市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伦,新疆商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747-1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尉犁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满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