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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宇璨,王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韩宇璨,女,200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X。法定代理人:吴春华,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孙淮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XXXX。原告韩宇璨与被告王苏、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宇璨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宇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宇璨撤回对被告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