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何英与林健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何英,林健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林何英,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健添,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何英与被告林健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何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何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何英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