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新领与日照市东港区众佰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领,日照市东港区众佰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李新领,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众佰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南、兖州路东雅都56号公寓9号楼。法定代表人贺培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艳,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领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众佰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新领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领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