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郦勤与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郦勤,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郦勤,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59********,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少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号。诉讼代表人:郑新霞,理事长。上诉人郦勤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中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郦勤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郦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郦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郦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