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汪保荣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保荣,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93-1号申请执行人汪保荣,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仲调字(2014)408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0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2元,合计108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86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