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初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0560号原告罗某,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梁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范岱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称,诉请的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李毅飞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