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何深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何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方存武。委托代理人黄玉珍,系方存武之妻。申请人熊志斌。申请人谢守红。委托代理人南开萍,系谢守红之妻。申请人何深全。委托代理人刘正英,系何深全之妻。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何深全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方存武在冷水镇洞子村4组自建房屋一栋,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熊志斌和申请人何深全合伙租赁方存武房屋的二楼开烧烤店。2014年5月6日,申请人何深全从租赁的房屋出门时被申请人谢守红靠在走廊门边的木板砸到,何深全从楼梯上跌倒滚下,又从二楼楼梯透光口(未作防护)摔至一楼地面,造成何深全中型颅脑损伤,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粉碎性髌骨骨折,在十堰太和医院住院治疗55天后出院,四方因各项赔偿发生纠纷。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与何深全申请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15年1月22日经白河县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何深全此次受伤,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何深全四方各承担25%的责任,即何深全自身应承担部分外,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各赔偿何深全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五万五千元(小写为:55000元)。二、支付时限: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分别各自于2015年1月23日前支付壹万元,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壹万元,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壹万元,余下的贰万伍仟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此纠纷系一次性解决,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何深全不再因此事向方存武、熊志斌、谢守红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方存武、申请人熊志斌、申请人谢守红、申请人何深全经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西 关注公众号“”